一、怎樣才算構成婚姻詐騙罪?
準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shù)陌讣?,區(qū)別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詐騙犯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1、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shù)脑p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shù)姆缸锕室馐钦J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2、在客觀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后,行為人將財物用于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3、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并非屬于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婚姻詐騙的救濟手段是什么?
有關婚姻方面的權利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的行為是以與被騙人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后者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而締結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
在騙婚案件中,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guī)定來處理,宣告婚姻無效,適用法律則更加貼切,對當事人權利保障更充分,被騙人可以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內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騙婚引起的糾紛,同時,對騙婚宣告無效也有利于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判決離婚,則詐騙人騙取被騙人財產的行為則不宜作刑事處分,因為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綜上所述,騙婚是主要目的是騙取財產,當事人在行為上不是通過合法登記結婚,并且主觀動機惡劣,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婚姻詐騙犯罪。作為受害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其立案偵查。婚姻詐騙犯罪社會危害和家庭,破壞道德,法律會嚴懲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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