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種遺囑的效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有效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合法。
4、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哪些情形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就是屬于為了在生前分配自己的財產而制定的文書,對于遺囑的訂立我國所規定的形式有很多種,只要符合條件那么此遺囑就會有效,但前提也要確保自己在訂立遺囑時是屬于有完全的民事能力,而且分配的財產是屬于自己個人合法的收入。
如何確認遺囑的效力,遺囑糾紛如何打官司?
遺囑繼承遺產的要求是什么?
遺囑無效時遺產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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