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證繼承證明規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證繼承證明規定是是由當地的國土部門所出具的證明,明確所有權歸屬之后發生繼承。一般的過戶指的是轉讓,費用包括轉讓金(各地叫法可能不一樣)和契稅。
轉讓金:現在收的是土地增值稅 契稅:銷售價的3% 交易費:一般數百元 登記費,一般數十元至數百元(可以到當地的國土部門查詢) 此外,可能涉及的費用包括土地評估費(給土地評估公司,可講價)測量費(給測繪部門,如果原來有準確的數字化圖應該可以免,各地要求不一)。
如果是繼承,則是1元/平方米(這個各地規定也不一致)。
二、過戶流程是怎樣的?
帶著房產證,身份證,父母的死亡證明,親屬證明,到國土資源局辦理。
《土地登記辦法》第七條 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于相關的土地所有權肯定是不能夠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繼承,一般情況下繼承需要有土地使用權證明書,以此為依據確定使用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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