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登記前效力如何認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在實際生活中,一方當事人為了盡快解除婚姻關系,可能會在財產分割等問題上做出重大讓步甚至放棄一切財產,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以期最大限度地減少離婚帶來的負面影響。但雙方因為種種原因并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協議離婚,之后一方起訴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時,再拿出以前簽訂的協議,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協議內容進行判決,此時雙方當事人的心態會發生變化,財產狀況也可能發生變化,當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無法實現。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所以在本案中,戴某請求根據雙方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合上面的介紹,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登記前無效。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效力如何認定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醫療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03偷拍,偷錄證據的合法性
2021-01-30債務人失蹤后怎么辦
2021-02-28立約定金的作用有哪些
2021-01-11交通事故中要做哪些司法鑒定?保險可以賠償多少費用?
2020-12-04離婚訴訟有哪些證據,離婚訴訟如何舉證?
2021-01-04不給撫養費怎么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2021-03-24什么叫男女平等?
2021-03-03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怎么處理
2021-03-03訂立勞動合同程序怎么規定
2020-11-28單方面離職扣錢合法嗎
2020-11-13學生在學校搬桌子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3-18單位集資房轉讓合同范本
2021-02-25房屋中介費可要求退還嗎
2020-12-20單位集資房是二套房嗎
2021-01-16身份證過期了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2021-01-28母子公司間派遣員工,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2020-11-08員工涉嫌刑事責任怎么處理,單位是否解除勞動合同
2021-02-27干活慢會被辭退嗎
2020-11-29人壽保險理賠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