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怎樣進行財產分割
(一)夫妻的財產約定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書面形式的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并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較多。
2、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賬,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這里面的工資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政部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夫妻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對象是誰
2021-02-16國家賠償決定如何申請執行
2020-12-31債權受讓人是什么意思
2020-11-21交警穿便衣可以執法嗎
2021-01-14管轄異議裁定多久作出
2021-03-23快遞被他人拿走誰負責
2021-03-01交通事故法醫鑒定的申請與注意事項
2021-01-04老婆出軌可以離婚嗎
2021-01-22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的價格由什么構成
2021-03-04受威脅已過戶的贈與房產可反悔嗎
2021-01-25第三方勞務派遣合法嗎
2020-11-10子公司勞動關系轉移
2021-03-15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不同之處是什么
2020-12-14實習證明范文模板
2021-01-15保險合同的內容
2021-02-13保險經紀人的經營業務指的是什么
2021-01-17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及難點
2021-02-01保險格式合同有沒有效 誰說了算
2021-01-25投保人開車身亡,保險卡未激活怎么辦
2020-12-26擅自轉讓保險車輛 發生事故無權索賠
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