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債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債的,是屬于資不抵債的情形,公司可以申請破產,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財產的范圍確定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
(1)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
(2)由于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
(3)由于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是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于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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