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月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和公積金等;職工一定要了解清楚解除合同后的所有賠償,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不必要的損失引起糾紛,如果公司人情味濃的話在合理范圍內可以雙方溝通追加自己的應得的功勞補償。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那么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月工資包括具體的內容有什么呢。
一般情況下是每月應發工資,根據崗位不同而定。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規定的,其中規定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包括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生補貼等,不包括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清、清涼飲料費用等,不包括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技術改進獎以及講課費等個人所得非職工普遍所得的獎金。對天工資標準中是否包括通訊費、書報費、交通費、伙食補貼、衛生補貼、清涼飲料費、烤火費這個問題,需要說明的是工資中所包括的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各種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經濟補償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應發(稅前)工資而不是實發(稅后)工資。
而工資范疇可參閱《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如下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月工資包括的內容已基本介紹完成,勞動者在了解的同時一定要自己仔細算算,心里有個底,自己每月得到補償是不是對應的,如果對補償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在法律范圍內進行受理,切記不可情緒化,以免照成不必要的損失和影響,得不償失,自己要有這個意識在。
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合同終止合同合同解除的區別在哪里
怎樣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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