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回懸賞物品不給酬金屬于債務糾紛
外地小伙子小鮑來柳出差,返程前,他在火車站附近的網吧上網。由于疏忽大意,把一個裝有重要資料和票據的公文包落在網吧,待他發現時為時已晚。情急之下,小鮑便在網吧附近四處張貼懸賞廣告,聲明歸還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
幾天后,就在小鮑快絕望時,手機響起:“我撿到了你的公文包!”見面時,公文包物歸原主,包里東西毫發未損,小鮑卻不兌現2000元酬金,只給200塊錢感謝費。理由是,“你撿到我的包屬不當得利,理應退還!”
拾到者小莫不依不饒,和小鮑大吵,引來圍觀群眾,群眾撥打110。究竟懸賞廣告有沒有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華尚律師事務所黃律霸師認為:小鮑應付小莫2000元酬金。因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民事行為。
懸賞廣告一經發布,對發布者來講,就形成一種債,即隨時向履行者支付一定酬金。懸賞廣告發布者可撤銷懸賞廣告,但對撤銷前已完成指定行為的人,應履行承諾。
【法理出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民法通則》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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