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制的規定。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就是夫妻財產約定和贈予的具體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處理和認定,應當基于實際共同財產認定情況而定,即使雙方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是需要按照協議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有異議的就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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