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國土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讓價款,使用期滿后需續期的應按照規定續交土地出讓金。對于原先通過劃撥等方式拿到土地的使用者后期如進行有償轉讓、出租、抵押時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由于土地出讓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土地出讓金也不盡相同。最普遍的通過招拍掛拿地的價格就是土地出讓金,而對于經適房、已購公房等特殊產權房子,土地出讓金則有點類似于“稅費”。
補交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
對于已購公房來說,當年購買的價格有兩種,分別是成本價和標準價,標準價比成本價更低。當年各城市城區成本價統一為1560元/平米,郊區統一為1290元/平米。
如果按照成本價買的房子,再交易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是:
土地出讓金=當年成本價×建筑面積×1%
如果是按照標準價購買的房子,需要先向單位補交土地出讓金轉為到成本價后再向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
向單位繳納的部分=當年成本價×建筑面積×6%(賣方承擔)
向主管部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當年成本價×建筑面積×1%(買方承擔)
對于經濟適用房來說,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為:
補交土地出讓金=計稅價格×3%
備注:計稅價格取網簽價/過戶指導價二者中的最高值
經濟適用房涵蓋回遷房、還建房、安居工程的房屋和其他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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