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法院管轄
單位向中級法院,勞動者向基層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什么情況下勞動仲裁單位才沒權起訴
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用人單位無權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47 條規(guī)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從第 47 條的規(guī)定可知,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小額的仲裁案件,另一類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其實公司被申請勞動仲裁,在大的公司隨時都有,有些是公司違規(guī),有些是員工認為自己可以得到多少多少錢,而去起訴公司,訴訟結果要看案件性質、內容、證據等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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