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律師告訴他,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達成的協議,屬于民事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具備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三個要件,即依法成立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民事合同時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在一年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由此可見,如當事人協議離婚后,一方以訂立協議時意思表示不真實,可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但是,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提出請求的當事人此時應負舉證責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離婚分割財產時因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協議,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則,其訴訟請求只會被法院依法駁回。
【案例】
周先生與前妻因感情不和,今年初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屬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男方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其余財產一律不要。但離婚后不久,周先生開始感受到居無定所帶來的不便,他對離婚時做出的放棄財產的決定十分后悔。于是,咨詢律師,“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還能改變嗎?子女扶養關系變更或者增減子女扶養費、經濟幫助金額可以嗎?”
領取后,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扶養關系或者增減子女扶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愿離婚變更協議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準予變更,并在自愿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蓋。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回體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你因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變更或者撤消該財產分割協議的。但如果想最終達到撤消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的目的,你必須提供證據證實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人民法院是不可能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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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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