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在工作范圍或工作時間內因為他人的行為造成的一定的人身損害,甚至導致殘疾、死亡的,此時既屬于民事侵權糾紛,同時也可以認定為是工傷事故。那么該勞動者是否能夠同時獲得工傷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呢?律霸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從工傷保險立法的歷史沿革來看,工傷保險最早起源于民事侵權賠償制度,工傷保險責任是為了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機器工業而產生的,是一種從雇主責任中分離出來的損害賠償責任,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逐步演變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部分。從立法屬性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的發生,其實質都是基于某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從法理上說,一方面,工傷職工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法規請求工傷保險賠付,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從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及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看,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條例》也取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不能兼得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從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有的是正面規定工傷職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有的未作規定,但均未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
律霸小編結合了相關法律規定后為大家帶來了工傷事故是否能夠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是工傷勞動者是同時享有兩方面的損害賠償的,但是,根據最高法的最新規定來看,通常是在先按照工傷進行賠償,要是無法獲得賠償的情況下,才進行民事損害賠償。律霸為您整理本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工傷一次性賠償協議
2017非工傷死亡賠償是怎樣的
工傷精神賠償能主張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交通事故糾紛證據使用嗎
2021-02-13懷孕工傷事故怎么賠償
2020-12-19哪些證據需要保全
2020-11-2760歲上班勞動關系存不存在
2021-03-03海洋貨物運輸保險
2021-03-15海上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
2020-11-16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什么會不生效
2020-11-16人身侵權與保險理賠是否兼得
2020-11-12失火引起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賠嗎
2021-01-08火災保險賠償賠償標準
2020-12-25互聯網保險怎么分紅
2020-12-28寧波正式實施商業車險二次費改
2021-03-03追尾責任認定保險理賠誤工費
2020-12-25騙保的民事后果
2021-01-13保險條款解讀-家庭保險
2021-01-03兼業保險代理人形式
2021-03-19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例
2021-03-12開發公司有拆遷補償協議嗎
2021-02-24舊房改造補償太低,能不能拒絕改造
2021-01-16規劃公示后多久動遷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