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上,應當擴大過錯行為的范圍,將那些常見的、危害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列入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內,如長期通奸。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長期通奸的行為歸結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同時在列舉之后還應增加一個“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的概括性規定,以彌補列舉的不足。對于那些列舉范圍之外的,給配偶一方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由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做出是否給予離婚損害賠償的判決。這樣一可擴大對無過錯方的保護,二有利于將來通過司法實踐使離婚損害賠償涉及的違法行為類型化,以利于法律的修改。
可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長期與他人通奸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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