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減少成本,節約開支,便于管理工程等一些好處,然而,因為分包者缺乏應有的資質而使得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糾紛不斷。給工程帶來了麻煩甚至是延誤了工期,不能按照合同準時的完成建筑工程。因此為了解決建筑工程的勞務糾紛,小編在此梳理了遇到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糾紛該怎么辦以及如何杜絕再次發生類似問題的一些關于法律上的建議和意見。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糾紛
概念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法律特征
(1)從屬性:勞務分包合同僅存在于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不會派生出勞務分包合同等相關內容。
(2)客體的無形性:勞務分包合同的客體是勞動力的使用,是勞務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發包的是施工勞務作業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的勞務。
勞務分包的形式
第一種形式: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第二種形式: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第三種形式: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的預防
(一)做到合法分包,規范操作
首先,項目部負責人在授權對外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要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企業勞務作業的資質等情況,以免簽訂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勞務分包糾紛。
其次,必須簽訂勞務合同。在訂立勞務分包合同時,必須完備合同條款,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應采用200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再次,要建立勞務分包合格名單。定期對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同時要加強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雙方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作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應主動履行合同中承諾的義務,為勞務分包單位創造施工條件。同時,作為工程責任主體,應依據合同,強調勞務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的連帶責任,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勞務分包用工合法、規范
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糾紛發生,職工勞務作業隊招用農民工必須規范操作,應當按照規定先報批后使用,嚴禁擅自招用農民工。今后使用農民工可采用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勞務公司派遣。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是直接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現有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上述勞動合同類型,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
“包工頭”私拉濫招、非法用工、違法勞務分包、拖欠民工工資等行為,是發生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是杜絕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本,也是大勢所趨。建設部早已在2005年出臺文件,將在3年內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勞務領域的“包工頭”,清退無資質的勞務隊伍。同時,對一些施工能力強,信譽良好的隊伍鼓勵他們進行工商注冊,獲取資質證書,與他們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有了糾紛,那就必須要解決糾紛,而不是因為坐視糾紛帶來更大的損失。從制定分包合同時就把好關卡,從源頭入手。這是小編提醒在外包時所要注意的。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幫助需要這方面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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