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義務主體的責任不平等。父母離婚確定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的辦法,從形式上說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但也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撫養費數額不足或者數額太大,義務主體一時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給付一定數額,以后就置之不理,與實際撫養子女所需金額差距甚大。這樣就減輕了一方義務主體的責任,加大了另一方義務主體的責任,使被撫養子女的權益受到侵害。
二、撫養人侵犯撫養費。實際承擔撫養責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撫養費用,撫養者有可能將撫養費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還債甚至賭博等不法行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撫養。
三、造成不應有的訟累。一次性給付數額由于太少或者因計算不準確,隨著人均生活水平標準的提高,物價的上漲和醫療費的增加,原來確定的撫養費遠遠不能支付子女的費用,因此,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起訴。今年以來,芷江法院就審理了5件追加撫養費的案件。
可見,一次性給付子女撫養費實在是利少弊多,為此,我們建議:國家應成立專門的教育基金儲備機構(與社保基金性質相同),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將子女的撫養費、教育費存入教育基金儲備機構,專款專用,直至子女成年或完成學業。這樣才更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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