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本案涉及的是離婚后雙方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21條、第23條、第36條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由此可見,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產生的,只要身份存在,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存在,而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夫妻離婚后,不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父母雙方仍對子女負有教育、撫養、保護的義務,離婚或支付撫養費不能成為其免除上述義務的理由。因此,本案中,在A母親確無法承擔全部賠償費用的情況下,A父親仍要承擔支付賠償金額的責任。
法律規定:《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婚姻法》第23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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