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1、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訴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訴訟的當事人,但是第三人,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2、提出異議的時間通常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3、異議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內部的管轄問題,即地域管轄或者是級別管轄。
4、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并在裁定書中一并寫明。
5、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致使案件標的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審查并作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6、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那個一并作出裁定。
7、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本訴當事人可以上訴。對于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二、民事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提管轄權異議
所謂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
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這就是上文中所說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之后,如果還沒有經過審查或在審查之后還沒有作出裁定的,則不允許對該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管轄權異議后的開庭時間是什么時候
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提審嗎?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上訴?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懷孕女職工有何待遇
2021-02-18什么情況下算自動離婚
2021-01-14如何充分合理的利用自身優勢
2021-01-01公司還沒注冊先注冊域名可以嗎
2020-12-14反擔保措施有哪些種類,反擔保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2020-11-12涉臺結婚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2020-11-18未盡贍養義務有什么后果
2021-02-07房產證影印件能做抵押物嗎
2020-11-21安置房沒滿5年可以做抵押嗎
2020-12-14房產證抵押會不會過戶
2021-01-11基層醫院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021-01-15婚前房產婚后更名屬于個人嗎
2020-11-18勞動者拒簽合同怎么辦
2021-01-19勞動者被裁員是怎么賠償的
2021-03-21雇傭關系能申請工傷嗎
2021-01-09怎么申請復印勞動仲裁庭審記錄
2021-03-08免除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事項
2020-11-21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1-01汽車全險包括什么
2020-12-04保險合同是附條件合同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