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移送管轄當事人如何救濟?
我國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裁定,另一種是法院審查當事人管轄權異議認為當事人主張成立時被動作出的裁定。我國法規(guī)范尚未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救濟路徑,為更好實現(xiàn)當事人訴訟權利與法院審判權力之間的均衡配置,有必要探討此問題。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救濟路徑依賴于移送管轄裁定的具體類型:在第一種類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并無當事人關于管轄權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訴;在第二種類型下,根據(jù)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移送管轄申請之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不享有上訴權。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樣的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的區(qū)別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fā)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于審理;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是可以作主移送管轄的,但對于移送必須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同時在移送之后對于當事人就沒有再上訴的權利,但可以什對于自己的觀點來進行提出異問,受不受理就要看法院出來的結果,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有什么區(qū)別?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移送管轄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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