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的復議規定是什么?
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的復議規定是對于訴前財產保全,如果不滿意的話,那么可以提出復議一次,對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復議一次,對裁定不服的話,可以對涉案案件提起上訴或者再審。《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六》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選擇性權利——申請復議權或者異議權。
在在2015《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出臺后,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時,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擇一行使。
二、案外人的申請復議權
根據2015《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而2015《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又是專門針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所作出的配套解釋。根據法律授權,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時,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其享有申請復議權,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財產保全裁定存在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的復議申請,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案外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目前我們國家在訴訟之前的話,它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財產方面的保全,因為有一些類型的案件,他們確實是比較復雜的可能在此之前沒有進行一個保全,就會影響到他們的一個最終的財產權益,但也需要明白的是,對于這種保險的不滿意的措施,可以進行一定的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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