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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是有一定程序的。在一審判決下來之后,雙方當事人有對判決結果不滿的,可以提出上訴,法院會組織進行二審。對于事實清楚的,二審法院會維持一審結果,那么民事訴訟法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該怎么辦?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么說的。
一、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會怎么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民事二審的范圍是什么?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體現了第二審法院的職能。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可見,在我國,第一審法院的審理范圍是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換言之,我國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屬于對案件的續審,即第二審審理中所要解決的是一審已經審理但仍存在爭議的問題。
第二審法院審理的內容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從職能上界定,我國第二審法院進行的審理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但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
綜上所述,二審通常由上級法院受理,法院會結合證據材料認真審閱卷宗,民事訴訟法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的,會撤銷原來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或者在查清事實后改判。這里需要注意,當事人提出二審也是有一定期限要求的,必須在一審結果尚未生效前提出。
民事訴訟受理時間是多長時間?
二審增加訴訟請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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