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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為了得到犯罪證據等目的,有時會采取搜查的方式來調查取證。那么關于刑事辦案程序搜查,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是不是必須有搜查證才能進行搜查呢?律霸的小編將幫助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搜查的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二、搜查證是必須的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三、在什么情況下可不用搜查證進行搜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由此可知,在搜查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而出現一些特殊情況的時候在沒有搜查證的前提下也是可以進行搜查的。如果遇到警察等在進行搜查活動時,應予以配合,但也應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關于刑事辦案程序搜查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汕頭律師。
檢察院辦案程序規則是什么
法院辦案的時間有什么限制
檢察院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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