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出來后還可以和解嗎?
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和解,但應注意,調解協議不能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同時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如下:
1、根據《條例》規定,適用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范圍主要包括: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豐富、調整和擴充了勞動仲裁的適用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裁決相對應的就比較公平公正一些,但是,雙方都不按照仲裁裁決的內容去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還有其他的和解意見的話,那就按照雙方簽的和解書去執行,仲裁庭實際上也沒有義務去監督仲裁裁決書的履行情況。
涉外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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