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行賄罪刑法修正案全文內容是什么?
最新刑法修訂案中,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與原條文相比,行賄人的出罪條件變得苛刻;增加了從輕、減輕處罰的限制條件。
二、行賄犯罪構成因素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相關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相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相關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三、單位行賄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刑法修訂案中,有針對行賄罪的條文,其中對量刑對應標準,從輕及從重處罰情況都做出明確規定。行賄罪量刑分為三個檔次,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如果在追訴之前就主動去公安機關投案,有破案有立功表現,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新單位行賄罪司法解釋
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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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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