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任安全監護人有哪些條件
新安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安監部門的職責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機關認為安監部門到企業檢查,主要職責和任務就是檢查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地方政府領導、甚至有的安監部門負責人都持有這樣的觀點,將安監部門視為“全才”。
監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于操作人,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并熟悉現場及設備情況。
2、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同一工作不同地點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派。
3、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安全監護人的監護內容
(1)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4)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了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并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5)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6)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內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7)監護人應自始至終不間斷地進行監護,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班級的工作:
A、全部停電時;
B、變、配電所內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員集中在一地個點、工作人員連同監護人不超過3個人時;
C、所有室內外帶電部分均可靠的安全遮欄,足以防止觸電的可能,不致誤碰導電部分。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關于“擔任安全監護人有哪些條件”的相關法律規定所進行的解答,可以看出工作場所一般較為危險的勞動人員,需要相對的監護人員進行安全監護,而且要求監護工作不能間斷要實施的有人進行監護確保勞動安全生產。希望這些可以幫助到你,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可在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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