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犯的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后,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注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并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布,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假釋犯被剝權之后,假釋犯是有能力有義務可以進行訴訟,追討自己的權利的,當然是必須合理合法的,不然有可能成為假釋犯逃避罪責的行徑。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質押交付是否可以使用占有改定
2021-02-27勞動合同違約金上限
2020-12-31醫療事故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2020-12-25消費者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解決糾紛嗎
2020-11-14社區戒毒可以銷案底嗎
2021-03-05公證催收債權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2021-01-30結婚彩禮什么時候給
2021-01-15離婚訴訟有哪些證據,離婚訴訟如何舉證?
2021-01-04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2020-12-05交通事故打官司流程
2021-03-21自愿放棄房產聲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22提出離婚賠償的條件需要哪些
2021-03-20公司房產抵押貸款程序是什么
2021-03-01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2021-02-23在企業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如何處理用人單位與企業固定工的勞動關系
2020-12-17什么是家庭財產保險
2020-11-13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0-12-10扶老人險怎么買,扶老人險賠什么
2020-12-12意外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021-01-09狀元紅兩全保險
20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