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不等同于不履行法定職責,兩者無論從外延或內涵上都有很大的區別。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富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規定的職責,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行為,實際上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僅僅是不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對行政不作為作出規定。
行政不作為的特征主要有:
1、消極性
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作為義務。
2、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征,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3、程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無論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還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只要行政主體啟動并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論相對人的實體要求是否得到滿足,人身權、財產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為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征。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為的一個顯著特征是行政主體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行政主體的這種自由裁量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行政主體必須履行其承擔的行政義務,既不能放棄履行,也不能推諉、拖延履行,行政主體在履行義務上沒有選擇的余地,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獲得救助的情形后,應當立即啟動行政程序,并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間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體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自由裁量。
從內涵來看,兩者也有很大區別,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復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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