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非法證據排除中原告可以申請,被告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還可以主動排除非法證據。
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是指行政訴訟主體提供到法院,用來證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中具有違法成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訴訟證據的合法與否,是我國訴訟法學界對證據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通說之一,行政訴訟證據亦為其題中之意①。最高法院的《若干規定》對行政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標準進行了明確,可以或者應當從三個角度來衡量這個標準:一是證據的形式合法,二是證據的取得程序或者取得方法合法,三是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要件的證據,才是合法證據。從這一規定理解,只要不具備上述三要件之一的證據,即為非法證據。然而,《若干規定》第57條僅列舉了九種非法證據,第58條又進一步將九條之外的非法證據概括地界定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且在考量標準上確定為嚴重違法的證據。由此可知,我國對行政訴訟非法證據作為了縮小解釋,并且有相當的靈活性,但同時也為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主觀考量和自由心證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因此,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含義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證據主要是違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
非法證據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裁判的根據。非法證據的排除來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針對那些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本應加以適用的證據,因基于人權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慮,或者為了防止不可靠的證人以及誤導的證言影響案件裁判,而明確規定將其加以排除的證據規則②。而非法證據的排除又來源于英美法系國家通用的兩種證明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和優勢證明標準之一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發展歷史很短,但在訴訟程序中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證權利,對防止濫用公權力利進行非法取證,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證據的收集程序不合法的,或者證據內容本身違法的,是屬于非法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排除,不應當采納。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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