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托書;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應提供的債權申報材料
1.債權申報書
(1)寫明債權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有無財產擔保、是否申請抵銷、是否為連帶債權等。債權人為擔保人的,寫明擔保成立的時間、擔保的方式、被擔保的主債權情況、被擔保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范圍、擔保期間、財產擔保的擔保物情況、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債權人為連帶債務人的,寫明連帶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
(2)對破產企業擁有多筆債權的,逐筆申報。
2.債權證據材料
(1)債權產生或存在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判決書等,債權人不能僅提供明細賬,應將記賬用原始憑證全部復印或出具書面說明;
(2)債權受償情況的證據材料,如進賬單、抵償協議等;
(3)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申請執行期限的證據材料。
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利息計算至 破產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
6.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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