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可單獨投標簽合同嗎?
是可以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分公司履行合同,在法律意義上講就是公司履行合同,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中標后委托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定,并不是招投標法中說的“轉包或分包給他人完成”,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手續完備后,上述操作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是有效的。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僅僅是本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2、稱謂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必須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當事人。
而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
3、意志關系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
而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于本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4、財產關系不同
在財產關系結構上,子公司盡管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于自己的財產。
而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財產,而子公司的財產則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5、財產責任不同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財產責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主體,既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因此其經營后果應當歸屬本公司,由此而產生的財產責任亦由本公司承擔。
6、產品包裝標注不同
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注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分公司可以標注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
綜合上在所說的,分公司只要有營業執照就可以獨立的做一些事情,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屬于一個用人單位,但總公司有法人的資格,因此,在分公司做任何決定的時候都要慎得總公司的同意才可以實施,所以,公司內部的事情應該按公司法來做事。
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蓋誰的章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分公司勞動合同主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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