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權是否可以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是對股權轉讓的規定。
本條需注意: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股東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但是最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合理的面對有關的法律條件,一旦自己喪失法律上的支持,問題的解決就會比較棘手,畢竟股東的權益在法律上有著明文記載,一旦自己的處理方式存在問題就會給企業發展帶來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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