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起到證明效力
雖然對其歸類為書證還是視聽資料尚存爭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作為證據被采信。因此,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不可忽視,但應注意以下幾點:(1)手機短信作為間接證據,可以對案情進行佐證,而不能孤證定案。若要被法庭采信,要與其他間接證據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
(2)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制作筆錄等方式將短信內容固定下來。為避免手機短信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短信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為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后、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且這份公證具有法律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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