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強與弱或稱高與低,不能離開公司的經營規模一概而論,它是一個具體的要求,動態的標準。在一定的階段或一定的時間,保險公司的經營規模要有與之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如果低于這個界限,公司必須采取措施加以補救,否則公司難以正常地經營下去,因為它已危及到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是其償付債務的能力。本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實際負債是指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負債數額;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應當存在一個余額,即資產應當大于負債;這個余額還應達到一定的數額,這個數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的授權來確定,它實際上是一個控制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的指標,具有強制力。
保險公司達不到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控制指標的,說明其實際資產不足,承擔賠付保險責任的能力太低,因此其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使保險公司的資產數足以保持其最低的償付能力,得以正常地從事保險經營,承擔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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