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一般就是指合同符合成立的要件,只是在很多的領域還有與法條不相適應的部分,因此叫效力待定合同。作為此類合同,其由于法律效力的不確定性,所以在更多的情況下,還具有相當的爭議,下面律霸就簡要講述一下效力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認,在第三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后合同有效。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總之,無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還是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都有其自身的特性,在相關的締約,解約,還有合同具體內容上都有不同類型的問題。所以這類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有很大的限制性因素。如果你遇到類似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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