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省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09年11月28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應屆畢業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
(3)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須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
省屬單位原則上按上述要求執行。部分職位有變化的,以招考計劃的備注為準。
2.市以下各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公告。
3.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4.鄉鎮(街道)機關面向選聘到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選聘到村(社區)任職滿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仍在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5.提前組織錄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員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為:2009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職位所需學歷要求畢業證書的社會人員,其他要求按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公告為準。
6.截止到2009年11月28日,具有公務員身份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不能報考,現役軍人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0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0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種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種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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