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名能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1、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古代或者歷史地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商標審查標準》中規定:
1、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
2、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4、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則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沒有規定古代或者歷史的地名不能用于商標使用。
二、商標注冊的絕對禁止條件
商標注冊的絕對條件,是指作為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必須符合商標法律規定,否則無論任何人申請商標注冊均不予核準。絕對條件是商標局可以依照職權審查的事項,只考慮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不考慮商標使用或者注冊對他人權益的影響。
在絕對條件中又區分為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條件即禁用條件和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即禁注條件。
(一)、禁用條件
禁用條件,是指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其主要體現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禁注條件
禁注條件是指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原則上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并不限制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如果經過使用能夠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的,并且可以區分不同來源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其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3、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4、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5、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地名能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地名是不能作用不商標使用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是商標的禁止條件。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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