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合同自簽字日到專利局公告日期是否有效
利法中規定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同時規定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在實踐活動中,轉讓合同從雙方簽字到專利局登記和公告之間有一段時間,那么在這段時間內產生的法律問題應該如何處理,這就涉及到轉讓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但由于專利申請本身的特點,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經過專利局的登記、公告,以使公眾了解該項專利權主體變更的法律狀態。轉讓合同雙方簽字根據合同法雖然已經生效,但由于尚未公告,所以轉讓合同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即受讓人(新專利權人)暫不能以專利權人的身份行使專利權人的權利,如不能許可他人實施、不能阻止他人侵權等。只有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后,該轉讓合同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才是完全生效。而在此之前,該轉讓合同僅在當事人之間生效,因此可以說是部分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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