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提高各公司經營效暨配合財務部門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用,各公司除應按年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外,并應逐月編列資金預計表,以期達成資金運用之最高效益,特依"關系企業資金調度控制辦法"第一至四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資金范圍
本準則所稱資金,系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之有價證券而言。為期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方便起見,預計資金僅指現金及銀行存款,至隨時可變現之有價證券則歸屬于資金調度之列。
第三條作業期間
(一)資金提供部門,除應于年度經營計劃書編訂時,提送年度資金預算外,應于每月24日前逐月預計次三個月份資金收支資料送會計部門,以利匯編。
(二)各公司會計部門應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計表(附表4.1.1)按月配合修訂。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計比較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附表4.1.2)各一式四份,呈總經理(經理)核閱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收入
第四條內外銷收入
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附表4.1.3)。
第五條勞務收入
營業部門收受同業產品代為加工,依公司收款條件及合約規定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附表4.1.3)。
第六條退稅收入
(一)退稅部門依據申請退稅進度,預計可退現數編列(附表4.1.3)。
(二)預計核退營業稅雖非實際退現,以其能抵繳現金支出,得視同退現。
第七條其他收入
凡無法直接歸屬于上項收入者皆屬之,包括財務收入,增資收現、下腳收入等。其數額在30萬元以上者,均應加說明。
支出
第八條資本支出
(一)支出:依土地管理小組或特定經辦部門依據購地支付計劃提供之支付預算數編列。
(二)房屋:營建部門依據興建工程進度,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列。
(三)設備分期付款、分期繳納關稅等:會計部門依據分期付款償付日期予以編列。
(四)機械設備、什項設備、預付工程定金等:工務部門依據工程合約及進度,預定支付預算及資材部門依據外購L/C開立計劃,預計支付資金編列(附表4.1.4)。
第九條材料支出
資材部門依請購、采購、結匯作業,分別預計內外購原物料支付資金編列(附表4.1.5)。
第十條薪工
會計部門依據產銷計劃等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第十一條經常費用
(一)托工工廠:托工經辦部門應參照拖工廠商別約定付款條件等資料,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二)制造費用:會計部門依據生產計劃,參考制度費用有關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并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三)推銷費用:營業部門依據營業計劃,參照以往月份推銷費用占營業額之比例推算編列。
(四)管理費用:會計部門參照以往實際數及管理部門工作計劃編列。
(五)財務費用:會計部門依據財務部門資金調度情形,核算利息支付編列。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
凡不屬于上列各項之支出皆屬之,包括償還長期(分期)款、股息、紅利等之支付。其數額在30萬元以上,均應加說明。
異常說明
第十三條異常說明
各公司應按月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以了解資金實際運用情形,其中實際數與預計比較每項差異在10%以上者,應由資料提供部門填列資金差異報告表(附表4.1.6)列明差異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會計部門匯編。
資金調度
第十四條資金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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