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能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偵查犯罪的實際需要。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國家保護,不受非法侵犯。根據憲法的規定精神,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對個人、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郵政法也明確規定,用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考慮到查清、懲罰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利益的需要,防止犯罪分子轉移罪證和贓款,也可以防止這些款項再次用于犯罪。因此,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司法機關偵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擊犯罪特別是經濟領域犯罪、減少和挽回公私財產損失的有效手段。偵查機關在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時,應當限于屬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與犯罪有關的范圍,這些存款、匯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違法所得;不屬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與犯罪無關的存款、匯款,偵查機關不應當查詢、凍結。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力,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偵查人員在執行查詢、凍結存款、匯款任務時,應當向銀行、郵政儲蓄等部門出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決定;未經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偵查人員無權自行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進行查詢、凍結,同時查詢、凍結還必須依照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有關規定進行。
不得重復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經被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凍結的,其他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筆存款、匯款再次凍結。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無權扣劃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沒有規定可以扣劃上述款項。對于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或者返還被害人。
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存款、匯款應當及時解凍。偵查人員對于凍結的存款、匯款,應當及時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后,凡是與案件無關的,即認定被凍結的款項既不是違法所得,也不能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罪行輕重的證據的,應當在查明情況后3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立即解除凍結。
由于不同歷史時期的許多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這凍結存款問題都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諸多的調整,相互之間亦存在沖突之處,所以具體情況也要具體安排。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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