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后公司不執行怎么辦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辦理。在執行中,對于企業拒絕給職工安排工作并且不發工資或者不給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通知銀行或信用社扣劃應付的工資和應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時可責令企業賠償該職工的實際經濟損失。
此外,當事人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嚴格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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