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再審會中止執行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裁定再審會不會中止執行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發現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可以中止執行。
二、法定中止執行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三、提出民事上訴的條件
上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并非對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夠提起上訴;同時,即使對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判,上訴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上訴的實質要件。實質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訴。上訴只能就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規定不準上訴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上訴程序也就無從發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
(2)上訴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訴在形式上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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