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財產繼承權有哪些后果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對其財產繼承權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不過放棄財產繼承權也是有一定的后果的。
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1款前項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這一規定表明,放棄繼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并且要在遺產分割之前作出。在遺產分割之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在遺產分割之后作出放棄的,則不是放棄繼承權而是放棄應得的遺產的所有權了。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范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指出:“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的審判實踐,都認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應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無論在遺產處理前的什么時候宣布放棄繼承,都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的效力。繼承人已經放棄了繼承權,是否允許翻悔,我國司法實踐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執行《繼承法》“意見”,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
2021-03-03與外商投資有關規范性文件未公布的是依據嗎
2021-02-10股權轉讓工商怎么變更股東
2021-03-08醫療事故賠償中的舉證責任
2021-03-10預約合同可否被強制執行
2021-03-23兒童游泳館溺水責任在誰
2021-01-17如何確保售樓書具有法律效力
2020-12-06北京樓市調控細則15條正式出臺(全文)
2020-12-23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具體是多少呢
2021-01-19勞動爭議包括拖欠工資嗎
2020-11-14醫療意外保險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嗎
2020-12-06投資型保險的分類
2021-02-14買重疾險的相關解析
2021-02-16人身意外傷害的定義是什么
2021-01-13飛機延誤險賠償條件是什么
2021-02-07保險公司的不同形式有哪些
2020-12-30伍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2-16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
2020-11-16保險理賠的方式有幾種
2021-02-05保險公司給予全額賠償后車主還能轉讓殘車嗎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