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孫兒有權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案情:
李*英是江西省吉水縣楓江鎮居民,其前夫死亡后,于1976年2月與喪偶的胡*道結婚,兩人在楓江圩鎮定居。李*英的兒子孔*國在鄉下老家居住。1984年,為減輕孔*國的經濟負擔,李*英征得胡*道同意后,將年僅兩歲的長孫*星(孔*國之長子)接至身邊,共同生活,并撫養孔-星成年。胡*道于2000年去世,李*英于2003年去世。胡*道與李*英的喪事皆由胡*道與前妻所生之子胡*平等人辦理。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胡、李兩人的遺產,孫兒孔-星是否有繼承權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孔-星雖系李*英孫子,但自幼與胡、李兩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其與胡、李之間已形成了撫養關系。他們之間雖以祖孫相稱,但在實際生活中已形成父母子女的關系,故應當視為養父母養子女之間的關系。我國《繼承法》的若干問題意見中明確規定: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孔-星對其祖父母胡、李兩人的遺產有合法的繼承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孔-星與胡*道、李*英之間不能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他對胡、李的遺產無繼承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孔-星系李*英的孫子,他們之間具有直系血親關系。李*英為減輕其子孔*國的經濟負擔,撫養孔-星至成年,但是孔-星對胡*道、李*英兩人生前未盡贍養義務。胡、李兩人去世后,孔-星也未對兩人的喪事盡一份力量。胡、李兩人對孔-星的撫養是自愿的、單方面的付出,并未期望在年老時能得到孔-星的贍養與扶助,故胡、李兩人與孔-星之間的關系不能等同于那種無血緣關系但已形成撫養關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因此,孔-星對胡、李兩人的遺產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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