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范老先生與妻子徐老太共育有一女一子,徐老太十多年前失蹤,但范老先生及其子女并沒有宣告徐老太死亡。2003年,范老先生的女兒因病去世,留有一女小陳。范老先生名下有一套產權房,2005年該產權房遇動遷,范老先生與動遷公司簽訂了《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相關補充協議,共計分得動遷安置款114萬元。2006年初,范老先生也因病去世。范老先生的外孫女小陳認為,范老先生拆遷所得的114萬元安置補償款是范老先生和徐老太的夫妻共同財產,兩個各享有57萬元,而自己的母親先于被繼承人范老先生死亡,自己應依法代位繼承范老先生所有動遷安置款的三分之一,即19萬元。而范老先生的兒子則認為動遷安置款中有24萬元為房屋評估補償款,屬范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余款應屬五個安置對象(范老先生、徐老太、范老先生的兒子一家三口)共有,每人有18萬元,范老先生共享有的30萬元由自己、小陳和徐老太依法繼承。最終范老先生的兒子和小陳也沒有就此繼承一事達成一致,小陳就起訴法院要求依法代位繼承范老先生所遺房屋動遷安置款19萬元。
判決
法院判決范老先生所遺動遷貨幣安置款30萬元,由范老先生的兒子、小陳和徐老太各繼承10萬元。
評析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小陳的母親是范老先生的女兒,其先于被繼承人范老先生死亡,小陳可以代位繼承其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范老先生的兒子對此也是認可的。但是根據范老先生與動遷公司簽訂了《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相關補充協議,動遷安置人口為范老先生、徐老太和范老先生的兒子一家三口,動遷公司發放了貨幣補償款114萬元中的房屋評估補償款24萬元屬范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余款應為五人共有。小陳認為本案114萬元安置補償款均系范老先生與徐老太的夫妻共同財產,與《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和相關補充協議的內容及實際情況不符,不應該得到法院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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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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