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毫無理由辭退劉先生是違法的,應承擔不利后果:如果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他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公司要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可以要求公司說明解除理由。如果你認為理由不成立的話,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相關勞動部門反映,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公司經營范圍能增加對外貿易嗎
2020-11-30股東在何情形可代表公司訴訟
2021-02-25什么叫保證期間
2020-11-09精神暴力是否納入家暴的范疇
2021-01-23沒有借條,能以聊天記錄為證據起訴要求償還債務嗎
2021-02-16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過程
2021-01-13交通事故簡易程序
2020-12-05婚姻關系確認案件能否使用調解
2020-11-09房產抵押后法院還可以凍結嗎
2021-02-28框架合同是否需要約定有效期
2021-02-23建筑工程承包資質標準是什么
2020-11-09單位吊銷了勞動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2020-12-15實習期結束才簽合同嗎
2021-02-09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是如何處理因養老保險而引起的勞動糾紛
2020-12-07發生勞動爭議的公司注銷會造成訴訟變化嗎
2021-03-16不同的保險公司怎么具體運作資產
2020-11-30貨損保險合同代理是如何發生的
2021-02-21試論我國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2021-02-12吉化爆炸案理賠可能僅幾萬元 損失應由誰買單
2021-03-04沒有責任認定書的追尾事故保險理賠嗎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