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情形: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條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婚后購買”,如果是婚前購買,婚后再過戶到子女名下的則不適用此條。
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本條適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2、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3、在銀行貸款。上述行為必須是一人所為,且不動產登記在該人名下,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則不適用此條。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本條規定需要注意房屋的產權并不是屬于出資的夫妻雙方。沒有登記在自己父母名下的出資一方享有的是債權,即可以要求分割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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