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商業部《關于進一步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商業若干問題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商業部關于進一步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商業若干問題的報告
遵照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我們認真研究了如何進一步搞好少數民族地區商業工作問題,并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報告如下:
建國以來,黨和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商業的發展是很重視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少數民族地區實際情況的政策和措施,對于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和長期以來“左”的思想影響,少數民族地區的商業仍然比較落后,需要繼續給予必要的支援,實行特殊優惠政策。為此,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1、對“三項照顧”縣(旗)的商業(含供銷社,下同)企業繼續實行減稅、免稅
考慮到少數民族地區的困難,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對商業設施建設再免征建筑稅三年,但對搞“樓、堂、館、所”建設仍要照章征稅。對基層供銷社的所得稅,繼續按照財政部[81]財稅字第279號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對國營商業,按照《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規定精神,繼續實行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照顧。對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在不減少上繳中央分配任務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酌情減免。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管理體制減免。對獎金稅,可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規定,但要照顧到左鄰右舍。
2、對少數主要工業品和農牧土特產品繼續實行價格補貼
對少數民族生活必需的少數日用工業品(如食鹽、煤油等)的銷售價格和少數主要農牧土特產品的收購價格,可分別酌情實行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保護價),價差損失作為政策性虧損,由省、自治區財政部門給予補貼,或在企業應上繳的所得稅款中抵扣。具體辦法,由各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并報財政部、商業部、國家物價局備案。
3、對自有資金不足的盡可能給予照顧
對自有流動資金不足、經營困難的民族貿易企業,各地可視財力狀況,盡可能給予照顧。
4、對民族貿易企業繼續給予低息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為貫徹國務院國發[1981]113號文件,于一九八一年七月通知各地對“三項照顧”縣(旗)的商業、中藥材(或醫藥)公司、供銷社給予低息貸款照顧。今后繼續執行這一政策。
5、對部分供應偏緊的商品繼續實行專項安排
商品計劃管理體制改革后,為保證少數民族地區的需要,對名牌自行車、縫紉機和手表等商品,繼續實行由商業部專項安排調撥供應的辦法。
6、進一步幫助少數民族地區搞好商業網點設施建設
這幾年,為解決少數民族地區商業網點少、設施簡陋等問題,各地已經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問題沒有根本解決。有些少數民族地區商業網點少、設施簡陋問題仍很突出,請各地根據需要和可能,在安排商業建設時統籌考慮,予以照顧。
7、大力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商業職工培訓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級學校,采取多種形式培訓商業職工,提高職工文化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并有計劃地分配一些商業專科學校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商業部門工作。
8、大力發展集體、個體商業
少數民族地區地域遼闊,居住分散,只靠為數不多的國營商業網點,難以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要積極發展集體、個體商業和運銷專業戶。要鼓勵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的商業人員到少數民族地區從事商業活動,擴大經濟技術交流。
9、大力發展少數民族用品的生產
我國五十多個少數民族,各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盡量滿足少數民族生產、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是黨和政府的一貫政策,要繼續貫徹執行。一是對生產少數民族特需用品所需的金、銀、銅、鋁、鋅、錫、生鐵、鋼材、木材、玻璃、牛皮、羊皮、廠絲和人造絲等原材料,要納入各級原材料供應計劃,專項安排供應。二是在生產方面要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既要繼續發揮傳統產區的作用,定點、定量組織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的生產;又要積極發揮少數民族聚居省、自治區生產基地的作用,凡能在這些基地生產的品種,盡量在這些基地生產,傳統產區應給予支持和指導。三是對少數民族聚居區生產少數民族用品的企業,繼續給予低息貸款照顧。四是對少數民族地區生產民族特需商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企業,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10、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少數民族地區的商業工作,政策性很強。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商業,對促進這些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改善人民生活,增強民族團結,加速“四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建議少數民族地區的各級領導要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經常督促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希望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民族地區的商業工作,繼續給予關心和支持。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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