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地質部《關于切實保障野外地質工作條件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研究執行。
廣大地質工作者常年戰斗在野外,工作十分艱苦,是非常光榮的。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都應熱情關懷他們的生活,積極支持他們的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農村社隊和社員,對地質隊因工作需要而占用土地、砍伐樹木和使用道路等,不得任意高價索賠,也不得強攬包工。要堅決制止哄搶、盜竊、破壞設備等類事件的發生,以保證地質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各地質隊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和業務技術建設。要嚴守革命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主動搞好工農團結;切實搞好各項管理工作,防止物資丟失被盜;努力提高技術水平和勘探效率,為國家尋找出更多的礦藏。
地質部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在石油、煤炭、冶金、建材等部門的野外地質勘探中也有類似的情況,他們所提的解決意見,各有關部門可參照執行。
關于切實保障野外地質工作條件的報告
地質工作是為四個現代化建設調查地質情況、探尋礦產資源的工作,地質隊常年流動分散在野外作業,工作和生活條件很艱苦,處處需要依靠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的支援和配合。
建國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地質工作十分關懷,及時地為地質隊伍提供施工場地,組織大量勞力承包地質隊的搬遷運輸、修路平地、挖探槽探井等項任務,發動廣大群眾上山找礦報礦,提供了許多礦點和找礦線索,為發展我國地質事業作出了很大貢獻。同時,還為地質隊提供臨時住房、供應主副食和日用必需品、安排職工子女就地入學,為職工生活提供了方便,鼓舞了廣大地質職工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地質隊伍和當地社隊密切配合、互相支援,關系一直是比較好的。
但是,由于林彪、“四個幫”的干擾,黨的優良傳統和社會主義法制遭受了嚴重破壞,工農團結受到損害。除一些地質隊本身管理混亂、紀律松弛,隨意侵犯群眾利益,需要進行整頓外,在農村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極不正常的情況,需要研究解決。例如:
任意索取賠償。青苗補償費要價越來越高。有的社隊甚至還要地質隊支付“過路費”、“地頭費”、“果樹驚嚇費”、“震房費”等名目繁多的賠償,如不滿足要求,就阻攔施工搬遷,嚴重影響了地質隊作業。
強攬包工。有些地方因地表工程沒有包給當地社員,常發生工具設備被沒收,供水管道被截斷的情況,致使工程無法正常進行。
哄搶、偷盜物資。河北七個地質隊統計,一九七九年共發生被盜事件四十六起,損失十二萬元。
實物資料巖礦心被損壞的事件,各地都有發生。各地的測量標志和鉆孔封孔標志也有許多遭到了破壞。
一些地方向地質隊派工、派款、派車,也給地質施工造成困難。
這些問題,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還直接影響工農團結,影響地質工作的正常進行。為了迅速改變以上情況,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以下解決意見:
一、地質隊按照國家計劃開展地形測量、區域地質調查、礦產普查勘探、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探礦等項工作時,首先要向有關縣人民政府匯報,爭取他們對地質工作的領導和支持。縣人民政府對地質隊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土地,以及職工生活等方面的問題,要給以方便;要向有關社隊作出安排,動員基層干部和社員按照地質工作的需要積極配合、大力支援。遇有爭議時要及時合理地加以處理,保證地質工作能夠按計劃進行。
二、地質隊要注意節約用地,合理排放油污和泥漿,防止沖刷和污染農田、魚塘。凡需臨時占用土地,應事先同有關社隊協商,共同簽訂臨時占用土地合同。工程結束后,應立即將占用的耕地加以平整恢復(或按工作量交付平整費),歸還原單位。
臨時占用耕地造成的農業損失,由地質隊合理補償。補償的原則是,既不能因地質施工占地使集體和社員減少收入、降低生活水平,也不應任意提高補償費用,增加國家開支。計賠辦法一般按占用耕地上年的實際產量,以國家統購價計算,影響一季補一季,影響一年補一年;若上年遇到地區性的自然災害,普遍減產較多時,可按用地前三年的平均產量計算;社員自留地的糧食作物,可按超購糧計價,其它作物參照當地社隊集體同類作物的平均產量給以補償。占用荒山、荒地、河灘及空地不予補償,也不要趁機搶栽、搶種,索取補償費用。
三、地質隊要十分珍惜森林、樹木。進入林區施工,要按照森林法第十四條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嚴禁在批準場地以外砍伐,并采取切實措施,防止造成森林火災。
開伐林木或占用林地造成的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地質隊給以補償。
四、地質隊的各項工程和輔助勞動,要盡量組織固定職工完成,不要與農業爭勞力。必須雇用民工時,要報經上級批準后,與當地公社或生產隊協商優先就地安排,并按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民工工資的規定簽訂用工合同。凡是地質隊可以完成的任務,當地社隊不要強攬包工。
五、地質隊施工通過原有道路和田埂地邊時,要注意養護,并愛護莊稼,造成損壞的由地質隊負責修復,或給以補償。當地社隊要給地質隊提供通行方便,不要自行規定各種名目的補償費用。
六、地質隊要加強物資、設備管理,嚴防丟失和被盜,也不要以物易物。有關縣社應協助地質隊保護施工現場、料場、庫房、通訊及輸電線路、供水管道、各種測量標志和巖礦心實物資料,發生哄搶、盜竊、破壞等情況時,地質隊應報告當地縣、社負責處理。
七、地質隊要作好為農業服務工作。在缺水地區打出地下水的鉆孔,如社隊需要成井時,地質隊應予協助。所需要的井下管材、井上設備,原則上由地方解決,地質隊如有多余設備材料,可報經上級批準價撥社隊使用。若設備、管材一時解決不了,地方應體諒地質隊的困難,支持地質隊的鉆機按照計劃,轉移到新的工地。
八、地質隊施工占地、砍樹、通行等的補償范圍和標準,過去沒有明確規定,往往引起糾紛且難以處理。建議有關部門制訂法令、條例、規定時,考慮地質工作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規定。在尚未作出統一規定前,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針對本地區存在的主要問題,按照黨和政府有關政策、法令,制訂一些具體辦法和規定,發布各縣社和地質隊執行。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4修正)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4-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2003-06-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
1979-11-2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999-12-25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02-04-2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05-10-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12-29出版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2020修訂)
2020-03-27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管理辦法(2018修正)
2018-09-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18年修訂)
2018-06-30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4-06-2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13-11-11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1970-01-01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1970-01-01國務院關于表彰全國“兩基”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2012-09-05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
2012-06-27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2011-12-05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2011-09-0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
2010-04-07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2010-01-09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
2010-01-0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9-12-07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2009-11-25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全文)
20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