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貸款的對象和范圍
??? 第二章 貸款的條件
??? 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和還款辦法
???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
??? 第五章 貸款項目的物資供應
??? 第六章 貸款的檢查和監督
??? 第七章 外匯貸款
??? 第八章 附 則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請批準輕工、紡織工業中短期專項貸款試行辦法的報告》和《中國人民銀行發放輕工、紡織工業中短期專項貸款試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輕工、紡織工業中短期專項貸款,主要用于老廠的挖潛、革新、改造和與之有關的小量改建、擴建工程,不能用于新建、續建企業的基本建設投資。對貸款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擇優扶持的原則,優先貸給那些花錢少、見效快、創匯多的項目。各地輕工、二輕(手工)、紡織工業部門,要認真搞好用款規劃,有計劃、有目的地解決幾個生產上的重大問題,把貸款管好、用好。貸款需要的物資,由國家物資總局按基建定額補助一半,其余由地方解決。有些工期短的項目,還可利用少量的短期自由外匯,進口一些材料和先進的單機、部分生產線,以保證措施項目按期竣工投產。各地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要切實加強對貸款的發放和監督工作,積極支持輕紡工業的發展。
國家經委、輕工業部、紡織工業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要加強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采取有力措施,盡快發揮經濟效益。
關于請批準輕工、紡織工業中短期專項貸款試行辦法的報告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我們對發放輕工、紡織工業貸款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把輕工、紡織工業盡快搞上去,必須采取特殊措施,拿出一筆資金和物資,把輕紡工業現有老廠的挖潛、革新、改造搞好,使輕紡工業生產在三年調整期間有個較大的提高。因此商定,從一九八0年起,在國家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措施費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發放二十億元輕工、紡織工業中短期專項貸款和三億美元的買方外匯貸款,每年保持這個余額周轉使用。
這筆專項貸款,主要用于輕工、二輕(手工)、紡織工業企業(包括獨立經濟核算的專業公司)進行老廠(包括原料基地)的挖潛、革新、改造,增加市場急需的產品和擴大出口的產品。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到二年,最長為三年。為了使貸款單位有可靠的償還能力,盡快歸還貸款,在貸款項目完工投產后,全民所有制企業,用本項目增加的全部利潤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固定資產稅歸還貸款本息,用上述資金按期償還貸款不足的,可再減免工商稅歸還;集體所有制企業,首先用貸款項目投產后所增加的稅后積累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歸還貸款,按期還款不足的,可再減免所得稅及工商稅(注解:工商稅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在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報告的通知》及有關稅收條例執行。)歸還。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輕工、紡織工業中短期專項貸款試行辦法》一并報上,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發放輕工、紡織工業中短期專項貸款試行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采取特殊措施,把輕工、紡織工業生產搞上去,以適應國內外市場的需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辦理輕工、紡織工業中短期專項貸款和買方外匯貸款,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貸款的對象和范圍
??? 第一條 輕工、紡織工業專項貸款,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輕工、紡織工業企業(包括獨立經濟核算的專業公司),進行老廠(包括原料基地)的挖潛、革新、改造和與挖潛、革新、改造項目有關聯的小量擴建、改建工程。
第二條 凡屬新建、續建企業的基本建設投資,不屬于本貸款的范圍。
第二章 貸款的條件
??? 第三條 貸款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花錢少,見效快,積累多,換匯率高的;
二、材料、設備、設計、施工力量和投產后所需原材料、動力、勞動力和產品銷售都能落實的;
三、工藝成熟、技術過關的;
四、經濟效果顯著,投產后用增加的稅利能按期還清貸款的;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和還款辦法
??? 第四條 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到二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五條 企業對貸款項目的經濟效果要單獨進行核算。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用貸款項目實現的收入歸還。不能用企業原有收入歸還貸款。
全民所有制企業,用貸款項目投產后所增加的全部利潤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固定資產稅歸還貸款本息,用上述資金按期歸還貸款不足的,其不足部分可再減免本項目增產產品的工商稅歸還。
集體所有制企業,用貸款項目投產后所增加的稅后全部積累(還款期間,主管部門不得提取上繳利潤的各項基金)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歸還貸款本息,按期還款不足的,不足部分可用本項目增產的產品應納的所得稅及減免工商稅(注解:工商稅改按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在國營企業推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報告的通知》及有關稅收條例執行。)歸還。
第六條 貸款項目中途停建和沒有達到經濟效果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用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企業基金歸還。
第七條 此項貸款的利率為月息四厘二,投產后開始還息。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
??? 第八條 貸款計劃的報批程序:各省、市、自治區輕工、二輕(手工)、紡織等局(以下簡稱各省、市、區主管局),根據省、市、自治區經委審查同意的挖潛、革新、改造規劃,提出年度貸款計劃,經中國人民銀行省、市、自治區分行(以下簡稱省、市、區分行)審查同意后,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和輕工業部、紡織工業部(以下簡稱主管部),由主管部和總行提出審批意見,交國家經委召集總行、國家計委、主管部、財政部共同審查。主管部會同總行將貸款規劃和限額以上(指紡織企業二百萬元以上,輕工企業一百萬元以上的項目)的貸款項目,下達給省、市、區主管局,抄送省、市、區分行、經委、計委、財政局。總行會同主管部將貸款規劃和限額以下的貸款指標,下達給省、市、區分行,抄送主管局。
第九條 貸款的審批權限:貸款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開戶銀行審查簽署意見。限額以下的項目,由省、市、區分行會同各主管局審批,抄報主管部、總行,抄送省、市、區經委、計委、財政局。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省、市、區各主管局、分行審查同意后,報總行和主管部審批。由總行、主管部將貸款指標和貸款項目聯合下達給省、市、區分行和主管局,同時抄送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市、區經委、計委、財政局。
第十條 經審查批準的貸款項目,由使用貸款的企業和發放貸款的銀行簽訂合同。銀行在批準的貸款額度內,根據貸款條件和措施進度逐筆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 貸款指標年內未用完部分,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年內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可以周轉使用。
第五章 貸款項目的物資供應
??? 第十二條 貸款項目所需鋼材、木材、水泥等物資,各級計劃、物資部門必須予以保證。各地區先從庫存物資中解決。國家物資總局負責補助一半,并納入挖潛、革新、改造的物資分配計劃。國家物資總局補助部分,由輕工、紡織兩部提出分配意見,國家物資總局按兩部的分配指標通知有關地區物資部門,就地就近供應。其余物資,原則上由地方解決。
第十三條 設備的供應:專用設備由輕工、紡織兩部負責供應;通用設備由國家物資總局和地方物資部門負責配套;非標準設備由地方負責供應。
第六章 貸款的檢查和監督
???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和企業主管部門對貸款的發放和使用必須認真檢查和監督。要認真審查貸款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一、二、三條規定的貸款條件,要落實各項措施,核實經濟效果和還款能力,擇優扶持。
第十五條 此項貸款必須專款專用。遇有企業擅自改變計劃, 提高開支標準,挪用貸款或物資的,銀行有權停止發放貸款。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銀行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深入調查研究,幫助企業加強管理,經常檢查措施進度和貸款使用情況,促使企業用好貸款,及早發揮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 使用貸款的企業應按年、按季向主管部門和當地銀行報告措施進度、貸款使用情況,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輕工、紡織兩部按季綜合各地貸款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并送人民銀行總行。
第七章 外匯貸款
??? 第十八條 輕工、紡織工業使用外匯貸款,應以買方信貸為主。為了配合買方信貸的使用,中國銀行根據實際需要,還可以貸給一部分自由外匯,用于進口設備訂金、運保費或進口主要材料自制設備及用買方信貸買不到的東西,以利加速輕、紡工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有關外匯貸款的審批發放管理辦法,按中國銀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修改亦同。各省、市、區分行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具體情況,作出補充規定,報總行備案。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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