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特區辦公室《關于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或赴港澳)審批手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在規定范圍內試行,并將試行情況及時報國務院特區辦公室。
關于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或赴港澳)審批手續的請示
國務院:
為了改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經營條件,使企業中方人員能夠及時參與在境外開展的經營、銷售等業務,經征得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同意,擬對合營企業的中方人員多次出國的審批手續適當簡化,具體辦法如下:
一、年出口創匯在一百萬美元以上,需要經常派中方人員出國的合營企業,可提出申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海南行政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核準,實行簡化出國審批辦法。
二、上述經核準的合營企業,可確定三至五名擔任經營、技術、銷售和采購工作的中方人員,在一年內簡化再次出國審批手續,即第一次出國仍按現行規定進行審批并一次性通知有關駐外使館,第一次出國審批后的一年內,需要再次出國時,可由合營企業的中方董事長或企業中方負責人批準,送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其他經外交部批準可以辦理頒發護照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辦理護照和外國簽證。這些中方人員出國,如屬對外貿易業務需要,可不向國務院有關主管業務部門備案;一年內再次出國,可不另行通知有關駐外使館。
三、按第一條規定核準的企業,需要經常派中方人員多次赴港澳地區的,可確定一至二名擔任經營、技術、銷售和采購工作的中方人員,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期)簡化再次出境審批手續,即第一次赴港澳手續由省、市核準機關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審批,在規定期限內需要再次赴港澳的手續,按照第二條再次出國的規定辦理。
四、為了有步驟地做好這項工作,上述簡化審批辦法擬先在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四個經濟特區和海南行政區、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三個沿海經濟開放區以及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試行。
五、合營企業因業務需要派人出國(或赴港澳)和按合同規定需派往國外(或港澳)進行技術、業務培訓的人員,其出國費用均由合營企業以自有外匯支付,不納入國內出國團組用匯控制指標。
六、出國審批機關和合營企業中方負責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于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審批權限的規定》(中發[1985]10號)精神,認真負責地進行核批,并對合營企業中方出國人員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考核管理。
七、上列試行本辦法的省、市等地區的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盡快下達執行。對違反本辦法的,要及時糾正。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試行。
國務院特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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